一是注意公司章程内容的完整性。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,《公司法》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,属于章程中不可缺少规定的内容。具体事项如下:
(一)公司名称和住所;
(二)公司经营范围;
(三)公司注册资本;
(四)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;
(五)股东的出资额、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;
(六)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、职权、议事规则;
(七)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、变更办法;
(八)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此外,还有一些散落在其它条款,但明确写明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******”(含相似表述)的内容。例如: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: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,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,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。那么,就需要在章程中写明具体决议机构。
二是注意公司章程的合法有效性,即公司章程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。比如《公司法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: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,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。如果章程规定由监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,则违反该项规定。
三是注意公司章程规定的组织机构的职权、股东表决权、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不得违反《公司法》的相关规定。如《公司法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“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.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,以及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,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”上述事项公司章程不得降低表决权的比例。